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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时间:2018-10-15  

鄂教基〔2018〕4号

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
《湖北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市、州、县教育局、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委、妇联、残联:
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            湖北省妇女联合会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7月16日

湖北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根据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教督〔2017〕10号)及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治学生欺凌的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以形成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长效机制为目标,以促进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保障,以教育为先、预防为主、保护为要、法治为基为原则,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规章制度和机制,确保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取得实效,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条件。
二、治理内容
(一)明确学生欺凌的界定。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二)明确治理范围。全省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均要开展学生欺凌治理工作,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实现城乡学校全覆盖。
三、治理措施
(一)积极加强预防。各地和学校要将预防放在优先位置,特别是培养校长、教师、学生及家长等群体的积极预防和自觉反对学生欺凌的意识、方式方法,完善日常管理措施,及时排查处理可能发生学生欺凌事件的苗头隐患。
1、指导学校切实加强教育。落实《道德与法治》《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教育,增加反欺凌教学内容,定期开展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开展学生及家长心理咨询服务工作。将防欺凌教育融入班(团)工作,纳入教师培训内容。
2、组织开展家长培训。妇联、民政、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家长学校、社区定期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加强家长培训,引导广大家长注重家风建设,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的知识。各学校要严格按要求发放《安全告知书》,组织签订“三方”责任书。
3、严格学校日常管理。各学校要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等文件和规定,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日常管理,提高预防学生欺凌治理能力。要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辅导员、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设置警务室和报警点,落实“一校一警”巡查护校制度。加快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落实安全保卫、宿舍管理、值班、巡查等制度,加强班级管理。要尽快完善相关制度要求,主要包括:相关岗位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及校规校纪处罚规定等。
4、定期开展排查。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学校开展等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各地和学校要统一设置防欺凌投诉与咨询电话、邮箱,建立工作规定和流程,专人负责,及时处置。
(二)依法依规处置。各地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程序和规定,发现欺凌事件或苗头性倾向,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稳妥处置。
1、严格规范调查处理。学校对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举报的学生欺凌事件,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2、妥善处理申诉请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处(科)室并向社会公布。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
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接受申诉请求并启动复查程序的,应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备案。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3. 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构成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工读)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各级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创新,逐步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
1、完善培训机制。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融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培训内容。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开展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培训。中小学校长、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和教师等培训中应当增加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的内容。培训纳入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2、建立考评机制。将本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纳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
3、建立问责处理机制。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制度,明确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防治学生欺凌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学生欺凌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开展以防治学生欺凌为主题的法治教育,推进学校在规章制度中补充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及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教育。
(四)开展落实年行动。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全省在2018年开展学生欺凌防治落实年行动,掀起真抓实干、狠抓落实的治理氛围。
1、行动目标。建立健全省、市、县、校四级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基本形成齐抓共管、责任落实、制度健全、措施有效、处置程序规范的工作局面,推动形成学生欺凌防治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学生欺凌事件发生。
2、行动内容。一是落实工作机构,做到责任到位。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工作机构,明确负责人、联系人及各责任单位联络员,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开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信息(含工作机构名称、办公电话、实施方案)。二是落实部门分工,做到齐抓共管。细化教育、综治、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治理。三是落实日常管理,做到制度健全。学校要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方式;明确学校相关岗位教职工(特别是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明确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在校规校纪中明确不同程度欺凌情形的处罚规定。四是落实预防措施,做到防患未然。落实防范教育,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专题教育。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五是落实处置程序,做到规范有度。学校要细化调查处理、判定严重程度和教育惩戒实施者、安抚保护欺凌受害者的具体流程和办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细化欺凌事件处理申诉和复查程序。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依据管理权限,对本地本校学生欺凌事件及处置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六是落实长效机制,做到专业有效。各地要建立工作培训、考评、问责处理、依法治理等长效机制;要求责任督学将学校开展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情况纳入挂牌督导内容,加强学校监督指导。
以上各项内容,涉及市级教育部门的工作要在7月底前完成,县级教育部门的工作要在8月底前完成,学校的工作要在9月底前完成。
3、督促措施。一是定期通报。国家和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将对全省学生欺凌事件开展舆情监测、进行统计、定期通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相应建立学生欺凌舆情监测通报制度,实时掌握欺凌事件发生情况。二是事件督办。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将对国家重点督办及其他社会反映强烈、群众来信来访、久拖不决及重大欺凌事件进行专门督办,督促对失职渎职、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有关人员严肃问责。各地要相应建立学生欺凌事件督办制度,并积极开展督导检查。三是专项督导。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于10月份开展专项督导,重点检查各地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纳入挂牌督导、开展综合治理等情况,学校落实学生欺凌防治日常管理、预防措施、处置程序、工作成效等情况。四是评估总结。各市、州要对照"六个落实"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省级教育督导部门提交年度行动总结。省教育督导部门将综合舆情监测、定期通报、事件督办、实地督导等情况,对各市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形成督导评估报告。五是社会监督。省教育厅在门户网站开设"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专栏,公开各市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信息(含工作机构名称、办公电话、实施方案),发布学生欺凌防治有关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先进典型、警示事件、追责问责、督导报告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六是宣传引导。各地和学校要通过推广学生欺凌防治经验、发放防治学生欺凌指导手册、“给家长一封信”或编制文艺作品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四、职责分工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欺凌治理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牵头做好专门(工读)学校的建设工作,是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牵头单位。
(二)综治部门负责推动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三)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妥善审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通过庭审厘清学生欺凌案件的民事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工作;以开展模拟法庭等形式配合学校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四)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积极参与学校法治宣传教育。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实施学生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六)民政部门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的帮扶救助,协助教育部门组织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中小学校提供专业辅导,配合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和帮扶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体系,指导协调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技工学校做好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九)共青团组织负责切实履行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长单位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并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预防遏制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工作。
(十)妇联组织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学生欺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十一)残联组织负责积极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残疾学生遭受欺凌的风险防控,协助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十二)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扎实开展相关教育,制定完善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和处置流程,及时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指导、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深入细致部署。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要完善以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为组长、教育、综治、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社、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工作机构,建立工作制度,制定具体方案、措施,完善责任体系。协调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参与学生欺凌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舆情。各学校要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设立工作部门,明确任务责任、措施要求及工作流程,将欺凌纳入处罚规定等。各地和学校要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工作机构、办公电话、方案措施等报上级单位备案。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州教育督导部门要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对行政区域内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县域内学校按要求开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等办法措施、在校规校纪中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开展培训、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省级教育督导部门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及时全面总结。认真及时做好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总结,一方面围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认真总结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中带有启示性、经验性的做法;另一方面围绕面临的困难和不足,认真查找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与社会、家长和学生需求的差距、不足和薄弱环节,查找问题真正的根源,汲取教训,研究改进,推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    
(四)强化宣传引导。结合普法工作,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加强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推广防治学生欺凌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普及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和方法。对已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满足群众信息需求。教育行政部门要联系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共同发布反学生欺凌绿色报道倡议书,营造反学生欺凌报道宣传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