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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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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财行发[2014]11号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2014年2月26日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和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三条省内出差的,省部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定点饭店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省直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省直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直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07]17号)同时废止,其他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附件2: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填单人     填单时间  
  出差事由  
  出差人员  
  目的地     预计天数  
  领导审批意见  
 
  注:报销时请提交此单。
  


  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部级(普通套间)   厅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